关于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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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问题,中共中央和中共江苏省委早有明确的规定。 中共中央[1983]14号文件:“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 中共中央[1990]15号文件:“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1994]5号文件:“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2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1995]11号文件:“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中央[2000]10号文件:“‘科教兴国’的‘教’,包括党校教育。”“处级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党员干部,经过入学考试,在党校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脱产学习2年或在职学习3年,学完硕士研究生规定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中央党校函授教育要参照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结合党校干部教育的特点,严格把握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进一步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员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过以中央党校为主体,吸收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参与组织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1994]8号文件:“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学员在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6]102号文件:“关于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问题,中央和省委早有明确规定。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为保证中央和省委关于此类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和党校建设,现将中央和省委有关党校学历及学员待遇的规定重申如下:……。上述规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上述规定为准。” 中共江苏省委[2000]19号文件:“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工作优秀的年轻科级党员干部和理论骨干,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过入学考试,在省委党校专业脱产学习2年或在职学习3年,学完硕士研究生规定课程并通过论文答辩,取得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中央党校和省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学员在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党校学历教育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开办20多年来,为我党培养了大批干部,对推进干部队伍“四化”、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党中央和中共江苏省委对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的认定政策是十分明确、而且是一以贯之的。 鉴于目前党校学历教育的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于今年已停止本科、大专招生,各省级党校亦陆续停办函授学历教育,在这种业已变化了的情况下,中共中央于今年9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不再象以往中共中央的诸多文件那样专门列出条目强调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问题,无疑是顺理成章的。它是适应新情况的需要,而不意味着对中共中央历来关于党校学历和学员待遇认定政策的否定。广大干部和业务骨干进党校学习已取得或正在取得的党校学历仍将获得承认。 2008 年 10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