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党校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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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南通市行政学院 (2006年2月修订)
为鼓励和支持全体教研人员积极争取和承担科研项目,提高科研品位和质量,更好地开展“四个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级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科研项目的立项以文件、通知、立项证明、合同为准,结项以结项证明为准。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市社科规划项目、人才工程项目、软科学项目、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项目,中央、省级党校系统科研项目,中央、省、市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成果均列入校科研成果统计范围。 横向科研项目指接受社会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研究院所委托,或在上述单位招标中中标的有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凡在科研管理处登记备案、纳入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围的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可列入校科研成果统计范围。我校教研人员参加,但不是第一负责人的该类横向科研项目成果,可按实际工作量统计科研成果;实际工作量认定有困难的,须由项目第一负责人出具证明。 校级科研项目分校级重点科研项目、校级一般科研项目两类,校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必须是著作,校级一般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一般是论文、研究报告。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研人员申报纵向科研项目,申报者负责申报材料的准备,科研管理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项目申报费在校科研基金中列支。 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实行资助配套,标准为国家级项目按资助金额的80%配套,省(部)级项目著作按资助金额的60%配套,调研报告和论文按资助金额的50%配套,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指市软科学课题及市社联课题)其他按资助金额的30%配套,配套资金的15%作为立项奖励。没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由学校按项目级别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为:国家级项目5000元,省(部)级项目3000元,市(厅)级项目600元;该类项目立项部门无经费资助但规定项目实施单位资助的,按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立项奖励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享受。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持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到科研管理处登记,由科研管理处核发奖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经费到位数额,项目组提取10%的开题费,8%的特支费(用于科研项目往来接待、交际等);学校提取3%作为财务管理费,横向课题和配套经费亦按次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从原项目到位经费中,按到位经费的10%提取现金,作为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劳务费。原项目到位经费剩余部分不足上述比例的,按剩余实际金额提取,学校不予补足;原项目到位经费提取本项劳务费后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的60%由项目负责人提取作为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奖励、酬金,40%留作项目负责人后续研究使用。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中标或签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持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或拨款通知书(无上述文件的可根据财务处到款情况)到科研管理处登记备案,以便项目纳入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可从原项目到位经费中,按到位经费的20%提取现金,作为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劳务费。原项目到位经费剩余部分不足上述比例的,按剩余实际金额提取,学校不予补足;原项目到位经费提取本项劳务费后尚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的70%由项目负责人提取作为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奖励、酬金,30%留作项目负责人后续研究使用。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如需要也可由科研管理处或校分管领导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质按期完成。学校在可能的范围内,在人员配备、图书借阅、电脑使用、社会调研、材料打印及时间安排等方面,为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方便。横向科研项目不能按质按期完成的,其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酌情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处罚。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年初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指定专家小组评审,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九条 校级重点科研项目必须是研究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希望在较高档次社科优秀成果评奖、“五个一”工程评奖中获奖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教研人员,50%以上的直接参加者必须是我校教研人员或学员,60%以上的篇幅必须由我校教研人员或学员承担。校级重点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两项,完成期限为两年,在科研基金允许前提下每项资助出版经费8000—10000元,在著作出版过程中从校科研基金中向有关出版社直接划拨。 第十条 校级一般科研项目选题应侧重与南通经济社会密切相关,在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决策参考方面有较大意义,或有较大的理论意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教研人员,60%以上的直接参加者必须是我校教研人员或学员。校级一般科研项目的立项视全校已承担科研任务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项,完成期限为两年,每项资助经费1000元,用于与完成项目有关的书报资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及奖励等。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负责人与校分管领导或科研管理处代表校方签订合同。科研管理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项目起始时间,从合同签订日算起。 第十二条 校级一般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确认后,可凭发票报销相关费用,经费尚有剩余的,作为项目直接参加者的劳务费和奖金。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完成的标准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著作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2、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其中一篇为核心期刊,累计发表字数≥10000字; 3、调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刊物(含内部资料)发表,累计发表字数≥14000字; 4、科研项目被国家或省级立项。 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持有关材料到科研管理处确认并结项;科研管理处确认有困难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鉴定。通过确认结项或评审鉴定的项目,其完成时间按提出确认结项申请时间计算。 第十四条 未完成的校级科研项目,不得报支任何费用;逾期完成的校级科研项目,减半支付项目资助费。未完成及逾期完成校级科研项目者(指项目负责人)暂停一年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上述由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提取的开题费、特支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劳务费、酬金、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直接参加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上述按条例规定使用的费用,由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南通市行政学院 200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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