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党校科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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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科研管理条例 南通市行政学院 (2006年3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切实提高我校科研整体水平,促进科研多出成果,多出精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我校科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在强化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认真调查,潜心研究,提出对策,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委会领导下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学校中长期科研规划、科研制度的研制,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科研成果质量的鉴定。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机构和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活动的组织,日常科研事务的管理,科研基金筹集、管理,科研奖金、津贴的发放,并负责《南通论坛》的编辑发行工作。 第三条 实行教研人员科研工作量制度。教研人员在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形式包括哲学社会科学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哲学社会科学通俗读物、人物评传、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工作研究等。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取科研论文发表篇数与科研分相结合的办法。科研分的打分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教研人员科研工作量的年度标准考核指标为:教授在一般核心期刊发表成果1篇、省级2篇,科研分130分;副教授在省级发表2篇,科研分100分,讲师省级1篇、科研分70分,助教市级1篇(非《南通论坛》上发表)、科研分30分。兼职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指标为教授一般核心1篇或省级2篇,副教授省级 1 篇,讲师省级 0.5篇,助教市级1篇,科研分标准为标准考核指标的60%。 成果的字数要求:论文(含调研报告)在杂志上发表3000字以上、在报纸上发表1500字以上方可计算篇数。 课题在折算完成工作量发表篇数的标准见附件五。 著作在折算完成工作量的发表篇数时每章按一篇省级论文计算;或5万字算一篇一般核心。 合作发表的论文原则上按作者人数平均计分与计篇。 科研项目的计分计篇以项目结项为依据,在计算课题组成员分值篇数时原则上按项目组前5名计算,一般采用合作科研项目标准计分计篇法分配到人,也可由项目组负责人确定或协商确定,或者按实际写作篇幅计算。社会调研项目未发表成果的统计按《社会调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合作科研项目标准计分法见附件三。 未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者,不得拿合格档次津贴,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工作者评奖,业务考核不得评优,次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两年以上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者,取消函授学员毕业论文指导资格;三年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者职称低聘一级。未完成科研工作总量的教研处室(含研究所、科研处)取消先进处室的参评资格。 科研成果统计每年进行两次,年中(暑假前)进行阶段统计,年末进行年度统计,由成果人将成果原件(杂志、课题结项证明等)与复印件到科研处进行登记核实。 第四条 鼓励教研人员申报、承担国家、省、市、校级社科研究项目,在项目标书(申报材料)准备、论证、上报及立项后的实施等环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方便条件,对获立项和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的按《科研奖励条例》、《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进行配套奖励。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对校级重点科研项目给予8000─10000元出版资助。 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全国党校系统、省党校系统社科成果评奖和“五个一”工程评奖,由科研处负责做好组织、服务、申报工作,并对获奖成果按《科研奖励条例》进行配套奖励。由我校主持,每三年进行一次南通市党校系统社科成果评奖、青年(35周岁以下)优秀社科成果评奖、优秀调研成果评奖活动,对优秀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组织理论信息交流和学术研讨。教研人员外出进修或参加学术会议,返校后应及时与有关教研室和科研处联系,由科研处组织召开理论信息发布会,向全校教研人员发布理论信息。要对改革开放中的新问题、理论界的新动向和新学术观点进行跟踪,及时组织交流和探讨。由科研处牵头,不定期地约请相关学科的教研人员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座谈、讨论等形式,交流信息,开阔视野,活跃学术空气,促进学术研究。 第七条 要十分重视教研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各教研室应根据课题研究和教学的需要组织社会调查。科研处每年负责与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门联系,积极争取课题,配合教研室、研究所组织课题组进行调查研究。专职教研人员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10天,专业研究人员不少于15天,兼职教研人员不少于5天。 第八条 《南通论坛》是展示南通市党校系统科研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与校外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联系的园地,应围绕“立足本校本市,走向全省全国,推动科研,促进教学”的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注重刊物质量的提高,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元月1日起生效。 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南通市行政学院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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