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通市委党校科研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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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科研奖励条例 南通市行政学院 (2006年3月)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科研动力,鼓励多出精品,对教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 第一条 凡在报刊发表的科研成果、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二次文献,按发表档次、著作类别和二次文献类型在扣除基本工作量后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四。 鼓励教研人员参加高层次学术活动,凡论文经认真评审入选参会的,由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国家级学术会议奖励1000元,省级学术会议奖励300元,市级学术会议奖励100元。 第二条 鼓励教研人员为党委、政府决策出谋划策,被厅局级及其以上单位采用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每篇奖励500元。 第三条 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获省(部)、市(厅)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奖励和“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的奖励、获省、市科技进步成果的奖励、获全国和省党校系统优秀成果的奖励按奖金额的100%给奖;与校外作者合作的上述获奖成果,凡以我校作者为主的按奖金额的100%给奖,其余的按奖金额的100%×我校作者所占比例(书籍指正、副主编)给予奖励;上述奖项颁奖单位仅规定奖励标准、由本校发放奖金的,奖金额按规定奖励标准的150%计算;与外省、市作者合作获外省、市上述奖项的成果,比照上述其余类标准给予奖励;参加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组织的论坛、研讨会获奖的按其奖励标准进行配套。获省级以上学会、报刊优秀成果的奖励按实际奖金额的60%给奖。 一项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金额给奖。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资助配套和立项奖励,配套及奖励办法按《科研项目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教研人员出版著作、发表科研成果、成果收入二次文献或获奖后,应持成果原件、二次文献原件、获奖证书原件等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到科研处登记,经核实无误后,由科研处负责核发给奖励。重复刊用的稿件,核发一次奖金。 第六条 鼓励离退休老同志进行科研活动,其成果按在职教研人员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超科研工作量实行奖励,全校年度奖励总额暂定为30000元。对当年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专兼职教师(含用课时换科研后完成者),年末按其超额的科研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反映和宣传我校各项工作的通讯报导、新闻图片,学校委托科研处进行奖励。每项通讯报导的奖励标准为:《学习时报》150元、《新华日报》等200元、《江苏党校报》60元、《南通日报》等60元,图片奖励40元。重复发表,核发一次奖金。 本条例从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南通市行政学院
2006
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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